日期:[2022年11月1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综示罚〔2022〕第08003号

  当事人:山西长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5929816068。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9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年梅,电话:186****5958,身份证号:140402********4063。
  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6月15日,宫**、杜**、薛**、郭*、侯**、闫**等六人先后投诉山西长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郭*于2022年1月18日主动提出撤案,已申请撤案不予追究公司责任;闫**、侯**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2022年6月9日通过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我单位于2022年4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山西长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2020年9月份至2022年2月份拖欠宫**、杜**、薛**三名员工工资8.7290万元。2022年6月7日,我单位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通知书》,要求其在2022年6月16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劳动者投诉登记表》、《劳动合同》、《工人工资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员工考勤记录、《营业执照》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我单位依法于2022年9月1日向该公司委托授权人王斌秀现场宣读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综示罚先告字〔2022〕第08007号),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王斌秀拒签。
  该公司于9月9日以书面方式向我单位提交了《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并附银行对账单、税务申报表及中国银行太原迎宾支行基本账户信息,拟证明其生产经营困难。
  经我单位审查,你公司因多种因素经营困难属实,但依据原劳动部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你公司欠薪行为仍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山西长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财政机关:山西综改示范区财政管理运营部。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山西综改示范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白锦平 电话:0351-7788836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