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11月1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行政处理决定公告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

晋综示理字〔2022〕第08002号

  被行政处理人:山西长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5929816068,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9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年梅,电话:186****5958,身份证号:140402********4063。
  案由:无故拖欠工资
  经查,你公司拖欠宫**、杜**、薛**3名员工工资总计87290元。2022年6月7日,我委向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通知书》(晋综示责停(改)通字〔2022〕第0208064号),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你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劳动者投诉登记表》、《劳动合同》、《工人工资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员工考勤记录、《营业执照》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2022年9月1日,我委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晋综示理告字〔2022〕第08003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委托授权人王斌秀拒签。
  2022年9月9日,你公司以书面方式向我委提交了《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并附银行对账单、税务申报表及中国银行太原迎宾支行基本账户信息,拟证明其生产经营困难。
  经我委审查,你公司因多种因素经营困难属实,但依据原劳动部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你公司欠薪行为仍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0日内足额支付3名员工工资总金额87290元,另加付工资总金额50%的赔偿金43645元,共计130935元。(其中支付宫**工资41121元,赔偿金20560.5元,合计61681.5元;支付杜**工资7215元,赔偿金3607.5元,合计10822.5元;支付薛**工资38954元,赔偿金19477元,合计58431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联系人:白锦平 电话:0351-7788836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