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11月1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宠物犬家门口咬伤人 谁来担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为看管疏忽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近日,高平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官是如何解决的?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22年1月27日下午,原告像往常一样走在回家的巷子里,被告饲养的中亚斗犬却突然从家中冲出扑倒原告,并对原告头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撕咬,造成原告多处受伤。之后,原、被告就此事达成调解,在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所有医疗费后,由被告再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然而被告在支付原告6300元后,剩余款项未再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高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随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系邻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也达成过协议,该案若能调解才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法官立即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交流并向双方释明法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成功化解矛盾。

■法官说法
  目前社会上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一些爱狗之人沉浸在养狗的乐趣中,却忽视了宠物狗本身的动物性。养狗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相应义务,例如办理登记证和年检手续、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禁止带入公共场所、遛狗时应当拴牵引绳并注意避让他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等。
  广大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宠物狗,对自己的爱犬务必尽到看护、管理责任,遛狗时一定拴好牵引绳,既为他人筑牢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纠纷筑起“防火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高平法院 侯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