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不仅要做到更要让人民群众“看到”
对于一名民事法官来说,首先要从“司法公正”这个角度来思考问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人员,是司法的执行者。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无论哪种,都以法律、法规作为衡量和判断的标准,是一个理性层面的客观评价。从当事人或者人民群众这个角度来讲,他们更在乎的是“感受”,这个感受就是当事人或人民群众对每一个个案或者法院整体工作叠加起来的印象和评价,它带有非常强的主观性,掺杂了更多的感性因素。所以,“司法公正感受度”的提升需要从两个角度共同努力。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双方因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产生矛盾,诉诸公权力解决救济的手段。矛盾纠纷一旦诉至法院,或多或少均带有对抗性,这种对抗性会伴随生气、焦虑、紧张、悲伤等负面情绪,而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这些负面情绪有些会逐渐排解,有些会不断强化。作为法官,不仅要公正司法,还要注重化解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这些负面情绪,帮助他们找到症结,认识自身,解决矛盾。
严格公正司法,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有一句名言“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如果我们所做的努力不被了解,我们所持的立场不被理解,我们认定事实的推理过程不被认同,即便案件办理得再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仍是偏颇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非常重要。首先,要公正,与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不轻易流露对结果的倾向性观点,控制好自己的社交圈子。其次,要专业,不仅了解法律规定,更要充分了解案情,准确归纳争议焦点,让当事人感觉法官对案件非常重视,而不是反应迟钝,案情不熟,对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清楚,这样会让当事人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质疑。最后,要温情,调解能更充分照顾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所以要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功能。
关注“互动公正”,建立良好的沟通模式。心理学认为,“公正感”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还包含互动公正。互动公正有两种,一种是人际公正,是指在执行程序或决定结果时,当事人是否受到了礼貌对待、是否体验到足够的尊重;另一种是信息公正,是指决策的制定方是否给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有效的信息反馈,比如解释作出决策的依据是什么,或者为什么采取特定程序来处理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从这几方面出发,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感”。一是给当事人应有的尊重,每个人在与人相处的过程中,都希望被尊重,诉讼过程当然不例外,很多时候这种尊重体现在一些细节中,比如法官因其他公务未能按时到庭时的歉意、一方当事人迟到时必要的训诫、开庭时耐心专注的倾听……会让当事人感受到被尊重,一定程度上缓解涉诉带来的不安、困惑等;二是把握好诉讼过程中的分寸,给当事人的意见或建议要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不能因为考核需要去做所谓的调解或者撤诉动员;对属于当事人权利主张或权利处分的事情,不要越俎代庖;开庭时遇到相熟的代理律师时不要过分热情,因为法官的角色是中立的,是裁判者。三是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让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能够读懂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诉讼的规则、处理的依据。
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追求不会止步,对法院的期望也不会停滞不前。法官作为司法者,只有正视群众的真实感受,尽力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感”,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系晋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