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9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小偷盗窃摔成残疾 户主需要赔偿吗?

  “小偷盗窃摔成残疾,户主该赔吗?”男子偷东西被户主发现,户主拿砖头吓他,男子慌不择路从高处跌落,摔成腰椎骨折。事后,男子将户主告上法庭索赔16万元,理由是对方追赶恐吓自己,是导致自己残疾的主要原因。

■基本案情
  案发当天凌晨4点,男子赵某及其父母来到尖草坪区一小区他人正在拆迁的房屋处,拆解房屋内的钢管、铁皮、纸皮。该房屋位于一处3米多高的高台上,高台下面是道路。赵某及其父母将拆解下来的铁皮扔到道路上,打算待弄完后一起装车拉走。
  因为铁皮扔到道路上的声音比较大,住在同一小区另外一栋房子的被拆迁房屋户主钱某听到声音赶了过来。钱某赶到后看到有人在偷自家的废品,大喊:“这都是我的东西,你们走吧,不要偷了”。
  赵某则回答:“谁说这是你家的东西,我们又没偷,就是捡点铁皮”。
  看对方没有要走的意思,钱某就走上前去想拉住赵某的衣领,边抓边说:“走,跟我去派出所去”。赵某欲推开钱某,钱某拿手挡时,将赵某的安全帽打掉了。
  随后,钱某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砖头,边捡边说:“我砸死你们”。可等钱某拿起砖头,却发现赵某不见了。钱某走上前一看,赵某已经躺在高台下的地上一动不动。
  接着,赵某父母就围着户主钱某,称是钱某把其儿子推下去了,并说要报警。之后,躺在地上的赵某报了警,警察和120救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
  赵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跖骨骨折,行手术治疗后仍卧床不起,构成十级伤残,暂时失去劳动能力。
  出院后,赵某将户主钱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类损失共计16万元。赵某表示,16万元是全部损失的70%,考虑到自己也有责任,自己愿意承担30%。
■意见分歧
  赵某提出,自己根本不是偷,自己当时是出来上厕所的,看到有两位老人在拆废铁皮,就想上前帮忙。结果钱某过来就打了自己两耳光,然后还声称要拿砖头砸死自己,自己害怕被砸就只能后退,这才不小心被绊倒掉下了高台。钱某的追打恐吓是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户主钱某认为,本案实质上就是赵某因盗窃被发现逃跑受伤,自己不该承担责任。并提出了3点理由:
  第一,赵某就是在偷东西,所谓的两位老人就是赵某的父母,一家人一起来偷东西。这是自己的房子,当时已经拉了警戒线,赵某及其父母明知道这是他人财物,还来拆解铁皮等废品,就是盗窃。
  第二,自己根本没有打赵某耳光,自己当时是想拉赵某的衣领,然后赵某推挡过程中,自己打掉了赵某的安全帽,但从来没打过他耳光。自己也没有拿砖头砸他,和赵某发生推搡后,只是想拿块砖头自卫,因为对方还有父母2个人,自己担心安全。
  第三,赵某之所以掉下高台,是他自己主动跳下去的,并不是所谓的被绊倒,赵某是因为担心被抓住后送到派出所,慌不择路就跳了下去。
■法院裁决
  为弄清真相,警方进行了严密调查,确认两位老人是赵某的父母,确认赵某家距离案发地有300多米,然后警方询问了当时在场的邻居,以及其他捡拾废品的人,认为户主钱某所述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户主钱某是否要对赵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钱某不构成对赵某的侵权,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即户主钱某不用赔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有2个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要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行为人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后果的发生,过失是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户主钱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或过失,其在当时的环境下做出的反应并无明显不当。
  第二,过错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这个因,很大概率必然导致这个果,这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举个例子:我在路上扔了个香蕉皮,结果小明踩到香蕉皮摔伤了。此时,我扔香蕉皮的行为和小明摔伤之间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比如,我扔了一个坏了的香蕉在垃圾桶,结果小明从垃圾桶里捡到这根香蕉吃了,然后吃坏了肚子。此时,我扔香蕉皮和小明吃坏肚子之间,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一般情况下没人去垃圾桶捡坏了的香蕉吃。
  本案中,户主钱某拿砖头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赵某跳下高台这个后果,钱某最早的诉求是让赵某等人离开,被拒绝后又说要拉赵某去派出所,该要求均属正常要求,赵某有足够多的选择不用逃跑,即便其逃跑也有其他路可以选择。因此,钱某的行为和赵某跳下高台之间无因果关系。 尖草坪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