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法院
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2008年7月,李某某与高某某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当时高某某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籍证明,但其提供的年龄信息比其实际使用的身份证登记的年龄大5岁。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因其结婚证上登记的高某某身份证号与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办理离婚。
2022年2月,原告李某某将某县民政局起诉至河津法院,请求判令某县民政局撤销其与妻子高某某的结婚登记。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谢国强经审理查明二人登记结婚时间为2008年,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遂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考虑到驳回其起诉后,原告李某某又回到了无法办理离婚的困境。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在驳回起诉的同时,谢国强法官向某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被告某县民政局将二人结婚证中高某某身份证号予以变更。某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变更。
至此,李某某与高某某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能办理离婚的困境得到了有效解决。 河津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