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侥幸“醉驾”犯罪记录伴随终生
■案情回顾
某日中午,忻州市忻府区某局工勤人员大卫(化名)驾驶小轿车,沿忻府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与雁门大道交叉口时,追尾碰撞其前方同向等待信号灯放行的小东 (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第二天,大卫赔偿小东车辆损失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民警处理事故中发现大卫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经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大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
忻府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大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后,大卫以其家中母亲、妻女均有重病需要照料,且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向忻州中院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忻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已经作出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大卫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从重处罚。大卫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身为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即便是普通群众,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提醒读者,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下列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忻州中院 郝伟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