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实际交付时发现少了一扇窗怎么办?
■案件缘由
小于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新房,房子的宣传资料和户型图做得很漂亮,而且房屋平面图上标明,房子的厨房位置有两扇窗户,正对设备平台的窗户较大,厨房东侧窗户较小。
小于很喜欢这个户型,厨房有两扇窗户可以通风,不怕受潮,于是直接购买了1楼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房子总价400余万元,小于支付了首付款,剩下的部分贷款。
今年,沉浸在如何规划新房中的小于,突然接到开发商的电话,告知她新买的房子实际交付时,厨房会比合同附件平面图里标注的少一个窗户,厨房东侧那个较小的窗户没有了。
小于傻了眼,翻出购房合同一看,合同附件一中,房屋平面图显示厨房确实有两扇窗户,一扇较大一扇较小。平面图左下角附注:“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作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意见分歧
“我签好合同付完钱才告诉我厨房东侧没窗户,图纸明明有窗户啊,那能不能补做一个?”小于提出加一扇窗户。
开发商的回复是,合同附件平面图显示的窗户数量与厨房实际窗户数量不符,是工作人员失误把图纸贴错了,实际平面图就是只包含一扇窗户,且这个图纸已经在主管部门备案了,因此不能补做。“当时就是看中你们的厨房有两扇窗户才买的1楼东侧的房子,少一扇窗户1楼的采光通风就完全不一样了,你们这是违反了合同。”
小于非常生气,但开发商表示这个情况是符合国家规范的,不影响厨房的功能和使用,自己没有违约,不准备重新补做窗户。
于是小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开发商表示,窗户缺失一扇对厨房功能性使用没有影响,也不会使房屋的价值产生损失,所以小于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同时开发商也明确,虽然房屋尚未交付,但因建设局备案的文件中厨房东侧位置没有设置这扇窗,因此,开发商不会再补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于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附件系案涉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附件中虽有附注“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作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但门窗有无设置并不属于“仅供参考”的内容。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开发商明确此后交付的房屋不设置厨房东侧的窗户,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小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厨房东侧是否设置窗户,对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但厨房另有一扇较大的窗户已经做好,因此,关于原告小于主张的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价格、违约程度做出调整,遂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小于损失10万元。
该案目前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及时关注开发商履行约定的情况,维权应合法,诉求应合理,要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诉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据朔城区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