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年01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

微信内容当证据,这些要点你懂吗?

  如今,民事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微信证据;从证据种类角度来看,微信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是指形成过程及存储介质比较特殊的信息数据;而微信上的证据,符合这个特点,故微信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作出了较为全面及严格的规定。
  换而言之,如果微信证据不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则面临不被法庭采信的风险。那么,微信证据都有哪些类型,如何有效地取证、举证并使之被法庭采信呢?

微信证据分为六种类型
  文字微信记录:微信记录中最常见类型,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支付转账信息记录:使用微信上的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微信证据如何收集?
  微信证据若要达到我们的证明目的,首先应符合法律关于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规定;而我们提供微信证据时,应注意找证据的原始性及真实性;因为微信证据具有容易被编辑、篡改甚至是伪造等特点,法官在看到类似“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是很审慎和保守的;此时微信证据的真实性是其具备证明力的关键。
  此外,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微信记录上展示的主体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性的问题;二是微信证据展示的内容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

微信证据如何举证?
  首先,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或者聊天记录中有明确显示对方身份信息的界面。
  最后,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此外,如果有机会拿到对方当事人的手机,可采取录制视频的方式将相关聊天记录全部录制下来,包括对方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聊天页面等。

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首先,由微信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其次,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再次,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最后,如提供的微信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河津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