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1月2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曾因购买假币判刑 这次竟然组团跨省作案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铤而走险,屡教不改,甚至玩出了“新花样”,这位刘先生就是如此,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却伙同他人持有、使用,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件缘由
  近日,太谷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刑事案件。
  刘某是邻省的一名农民,在此之前,刘某曾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但刘某没有吸取教训,在2021年初,不甘心的刘某又琢磨起了假币这事儿……
  有了想法之后,刘某马上付诸行动。
  刘某联系到一位名为“小明”的男子,在3月22日向其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0元面额的假币,随后伙同甲、乙、丙、丁四人驾驶汽车流窜至太谷区沿街商铺,通过以整换零的方式用假币换取真币,3月25日被太谷区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刘某及其他四人已使用100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假币中的13张,剩余87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假币未实际使用。
■法院判决
  太谷区法院认为刘某购买假币后组织他人进行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甲、乙、丙、丁4人明知刘某购买的假币而使用,系使用假币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刘某及其他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对刘某处罚金2万元,其余4人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刘某及其同伙最终得不偿失,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希望他们至此之后能明白违法行为不可取,勤劳方能致富。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太谷区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