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1月0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原告不出庭 代理人也不合法 法院按撤诉处理

  原告不出庭,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中会如何处理?近日,新绛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给出了答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缘由
  原告赵某系河南省宁陵县人,在手机上玩游戏时,先后多次用支付宝通过某游戏平台的代理公司为其游戏账户充值。
  2020年10月14日赵某通过该代理公司充值6笔,共计3万元,可一直没有到账。经询问才知,该游戏平台已经与代理公司解除合作,公司也没有收到代理充值的款,而代理公司已被行政机关撤销登记。原告认为代理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充值款,属于不当得利,公司撤销后,被告彭某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向新绛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2021年10月26日开庭时,原告赵某没有出庭,而是委托倪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法庭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身份时,查实原告代理人倪某既非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非原告的近亲属,而是原告儿子的朋友。鉴于倪某属于公民个人身份代理,法庭要求其出具原告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倪某表示自己不能提供。
  鉴于原告未出庭,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合法,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庭审秩序,办案法官当庭作出裁定,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只有符合条件的代理人,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才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在原告未出庭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合法,则只能视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新绛法院 杜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