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0月1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明知电线来路不正仍收购最终获刑4年并处罚金

  有一些人明知道不法分子利用自己“套现”,却仍然执迷不悟给犯罪分子提供方便。

■案件缘由
  2018年至2020年间,家住原平市的无业人员吕某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多次进入忻州市忻府区恒隆帝景、雁门一期、惠泽园、雁门二期等多个小区,从楼梯进入单元楼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毛坯房门锁进入房间,多次将毛坯房墙体内部电线盗走,经鉴定价值共计95361元。后又将所盗财物出售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出售的电线来路不明,疑似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收购近30次,共计680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忻府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