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10月1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出租银行卡、代理赌博机器人当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发案数、被骗金额也呈较快增长态势。随着手机卡、银行卡办理实名制、人像采集等越来越规范的操作,骗子已无法再用无主卡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为此,他们以租赁、购买他人银行卡“四件套” (即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的形式收集银行账号或者通过设置“跑分平台”、赌博程序等,为网络犯罪活动做准备。

【案件一】
  近日,夏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刑罚。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群中认识一位好友,对方称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其转账,就可以提取佣金。李某某便向对方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收到钱后又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经查,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涉及多宗网络犯罪案件,流水达460100元,李某某收取佣金719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7193元。

【案件二】
  被告人王某国在国外务工期间售卖赌博机器人,该机器人具有自动开设赌博群、自行统计玩家赔付及转移押注等功能。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国通过代理赌博机器人后台充值服务,获利40万余元。后王某国将赌博机器人介绍给王某飞、李某豪进行网络销售,还成立工作室对赌博机器人进行后台维护和管理,王某飞、李某豪各自盈利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王某国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41万元;判处王某飞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6820元;判处李某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万元。

【法官提醒】
  不要被所谓的 “高价收卡”冲昏头脑,成为网络犯罪团伙帮凶。严禁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否则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要做到四个不要:一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二不要连接陌生的WiFi;三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四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如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运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