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8月2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电信诈骗400余人 19名被告人获刑

  电信诈骗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就是防不胜防,总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饱一时之私欲,终将被绳之以法。
■基本案情
  近日,忻府区法院公开宣判辛某东等19人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辛某东伙同被告人李某阳、辛某,通过互联网在抖音、快手平台上发布免费领手机视频,并将粉丝拉入QQ群,以免费领取手机需要支付邮费、海关报关费、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辛某东还将上述方法传授给被告人文某翔、赵某鑫和武某,该三人获得诈骗方法后,开始通过互联网实施上述诈骗行为。经查,该团伙6人在2020年8月份期间诈骗 82人总计43059.62元。被告人薛某泽经被告人辛某东介绍,认识了安徽人“乐乐”(身份不明),在“乐乐”的传授下,被告人薛某泽、刘某、张某、王某鑫于2020年6月初开始实施上述诈骗行为,被告人卞某彬、袁某涛、周某相继加入。经查,该团伙7人在2020年7月至8月份期间诈骗308人总计88614.8元。
  被告人张某旭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在飓风码商平台收款、转账牟利,并将上述方法通过微信群传授给被告人吴某聪、钟某锋等。被告人吴某聪、钟某锋明知资金来源非法,通过电脑、手机在飓风码商平台使用被告人张某旭提供的他人支付宝账号实施收款、转账牟利。被告人宋某超、李某东、邓某三、詹某高通过互联网为上述非法资金转账。
  本案中的被告人辛某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旭等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钱款来路不明,仍然为他人进行转账结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辛某东、张某旭以牟利为目的,将已掌握的犯罪方法传授给其他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法院裁判
  忻府区法院以被告人辛某东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人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
  在当今社会,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虽为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为新型犯罪提供了温床,尤其是通过抖音等热门软件发布宣传视频的方式,已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的首选。
  在此要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便宜,不要轻易相信各类领好礼广告。不要把陌生人拉进自己的生活群、工作群。微信群里的不明链接不要乱点,刷单、投资信息不要理睬。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切莫大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忻府区法院侯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