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4月1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钢丝圈下套捕猎金钱豹 农夫被判刑

  陵川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同公诉检察官等一行人,“驱车+步行”颠簸近百公里,前往分水岭村的一处农户地,就一起非法狩猎案现场开庭,寓教于审,送法下乡,普法上门,适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当庭宣判。

■案件缘由
  2020年10月,秦某某在传统集市上购得一钢丝套圈。进入冬季的12月,秦某某在本地常有动物出没的一山上,挖掘陷坑,将钢丝套圈下套,意欲捕获野兔、獾之类的食用动物。腊月初一 (2021年1月13日)傍晚,秦某某再去察看,发现有猎物上套,却是一只少见的豹子,自知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想当即放生未能解套,赶忙向村支书报告求助。支书带数名村民辨认后,电话报告了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省、市、县林业部门三级联动,省林业厅派出工作人员连夜出动,在次日早晨赶到案发现场给予科学解救,被运往省城动物救治中心施治。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侦查取证、鉴定确认;嫌疑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于3月11日以非法狩猎罪对秦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法院判决
  陵川法院受理后,经阅卷审查,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并有职能部门关于案发地属禁猎区、行为人使用禁猎工具的依据说明,符合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叙明罪状特征,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依法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缓刑,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转入缓刑考验期的社会矫正阶段。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背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于秦某某家中有妻儿需要照料,加之出山不便,陵川法院把庭审开到案发地,既方便了群众,又起到了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陵川法院 刘晶 周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