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2月0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根据民法典 法官驳回了离婚诉求

  近日,稷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两起离婚案件。这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稷山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结的两起家事纠纷案件。
  案例一:
    原被告于2011年结婚,生有一子,近几年,两人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原告遂向稷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了解到二人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没有原则性问题,便劝解双方应当从子女利益及家庭和谐出发,珍惜夫妻感情,让子女健康成长,生活中要加强沟通与理解,消除分歧意见,好好生活。对双方释法明理,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认为原告庭审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原被告于2015年结婚,生有一女。生活中偶有争吵,2019年,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分居至今。一年多来,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原告认为两人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性格差异较大,且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向稷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系经过深入了解,且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庭审中,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请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相关立法规定。稷山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时调整离婚纠纷审判理念,走好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每一步”,将民法典的精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落实到每个案件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条文:
    民法典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稷山法院 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