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2月0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8]

丈夫炫富伪造存单妻子取款时警察来了

  晨报讯 (特约记者 秦晓刚)近日,五台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伪造金融票证的案件,该案被告人宋某为其虚荣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件缘由
    2016年10月,被告人宋某为了与卢某顺利结婚,虚构自己有存款的事实,通过手机网络广告与微信昵称“AA阿阳诚信办理、证照”取得联系,支付对方380元,让其根据自己提供的信息伪造一张金额为16万元人民币的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存单,后将伪造好的银行存单交给其妻子卢某。
    在该假冒银行存单到期时,为了继续隐瞒假存单的事实,宋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联系为其办理假存单的人,分别支付对方380元、350元,让其根据自己提供的主要信息继续伪造银行存单两张。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宋某的妻子卢某持假存单在五台县某银行进行支取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法院判决
    被告人宋某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先后伪造银行定期存单三张,金额累计 52.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采用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者篡改、变动真实金融票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清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予以实施,而且应当以行使为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即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否自己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提供给了他人使用,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完成银行存单的伪造行为,其扰乱了金融秩序,依照行为犯的规则,构成犯罪既遂。
    本案提醒大家,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并不等于相关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宋某为满足私心和虚荣,进而伪造银行存单,为此构成犯罪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