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2月0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认定

  生活中朋友间借钱的事时有发生,你是否也遇到过他人打了欠条到期却迟迟不还钱呢?
  ■案件缘由
    从2010年起卫某的朋友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0多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5%。但在李某对数笔借款多次重新出具借条后,仍然无法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也分文未付。
    卫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阳城法院适用民法典及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晋城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的首例案件。
    案件审理中,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及被告现有的经济状况,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对借款本金的归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利息如何计算存有争议。原告卫某要求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明后,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以15%的年利率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
  ■法官说法
    以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取代原规定中 “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本案中原告卫某要求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根据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款利率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
    但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如果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即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15.4%(2020年8月20日至今每月公布的 LPR均为年利率3.85%),故卫某的利息主张存在部分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问题,应当分阶段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新修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晋城中院刘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