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2月0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承包合同纠纷依据民法典这样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不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更为社会民众的行为规范有积极引导作用。近日,晋中中院审结了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案。
  ■案件缘由
    平遥县某中学与李某签订了《学生食堂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25年,从2008年8月28日至2033年8月27日,由李某负责学校食堂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十年。
    为规范校内食堂经营秩序,省、市、县教育部门和食药部门针对中小学食堂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禁止对外承包。于是平遥县某中学在李某十年经营期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合同,并要求李某撤离学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对于民事主体解除合同相关规定,以学校主张解除合同时,未事先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义务,驳回了学校起诉。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晋中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被分给晋中中院法官韩敏,此时民法典对于《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应该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她认为本案可适用民法典。
    最终承办法官韩敏二审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以此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平遥县某中学在一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前,虽然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但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对合同能否解除进行判定。
    该案的审结标志着晋中中院民事审判工作迈入了实践民法典的新阶段。
    晋中中院民二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