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2月0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4]

回迁户状告房地产公司乱收费

我省一案例入选“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晨报讯 (记者王培霖)2月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该院办理的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评选,经公开遴选、专家初评、公众投票、专家终评,从参选案例中评选。
    2015年3月,魏某等19人所在小区拆迁改造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过程中,山西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
    2017年6月30日,魏某等19人投诉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该局立案受理后,未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魏某等19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魏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魏某等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晋城中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因此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魏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对魏某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请示,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2020年6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案涉小区其他189户的同类型问题参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处理方案“一揽子”解决。该协议现已执行完毕。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