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1月1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7]
央行拟出台征信办法

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息

  晨报讯 1月11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注意事项,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等方面,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办法。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也就是说,像互联网电商将客户消费信息与客户基本信息相结合,为客户进行“信用画像”并为其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也都属于征信活动,需遵守《办法》规定。
    《办法》强调,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并提出以下四种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不得使用:一是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二是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是从非法渠道采集;四是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办法》指出,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费。 晨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