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不满事故处理结果 抖音上发泄不满致侵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社交APP的广泛使用,网络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并且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篇文章,一条朋友圈,一段视频,都有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影响,一些不实的言论会给个人或组织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近日,黎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0年9月的一天,张某(化名)驾驶小型汽车与李某(化名)在黎城县某地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队的调解下,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在事故中的相关费用并结案。随后李某对调解结果反悔并要求张某继续赔偿,双方通过交警队协商处理未果。之后,李某在抖音平台上多次发布视频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故意贬低原告的人格、名誉,发泄不满。
  ■法院判决
    黎城法院承办法官王云岗依法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删除在本人抖音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及转发的故意贬低张某人格、名誉的视频信息,并在本人抖音账号发表致歉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时间为连续七日,内容须法院审核。
  ■法官说法
    李某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李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通过损害张某名誉权的方式发泄不满,故意贬低张某的人格、名誉,给张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我们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发表观点前,最好能够求证,切勿到处散播不实的谣言。否则,在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同时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黎城法院 徐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