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3月2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下月实施

三部门:在用超标电动车应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
  距新国标落地及太原市超标或未上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的日期越来越近。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国标要求?太原市民如何给电动自行车上牌?3月21日,生活晨报记者请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士对新国标及《条例》进行了解读。
  坚持“非机动车”属性
    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还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凭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新国标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的三大要素。
    这些要素,《条例》中也有表述且与新国标别无二致。新国标及《条例》,都坚持了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属性。
  安全指标不再是“选择题”
    可以脚踏骑行,最高设计速度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最高为55公斤,电机功率不能超过400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宽不超过0.45米(不含车把手和脚蹬)。
    与老国标相比,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功率等指标进行上调。然而,对于很多市民而言,电动自行车却是在减速和降重。
    据工信部调查显示,市场中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比例接近七成。其中,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去掉了脚蹬、改装了动力系统,摇身变成了“小摩托”。
    针对“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及《条例》增加了防篡改要求,各项安全指标也不再是“选择题”。
  购车时要多留意产品合格证
    人们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基本不看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身份证”,标有诸多“身份信息”,如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这些信息,透露出购车人所购电动自行车是否达到新国标的要求。
    新国标规定,产品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或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电池种类等。上述信息还应当具有可识读的二维码等信息码。
  购车时商家应开具发票
    很多人购车时发现,商家所开票据往往是收据。有时,商家连收据都不开,仅开具标有购车金额的保修票。其实,商家的做法并不合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然而,对于安全驾驶知识及注意事项,有多少商家主动告知过消费者?
  用户登记上牌须实名
    提供身份证明,与上牌电动自行车合影……这是很多已为电动自行车上牌的车主所经历的事情。
    上述流程,合乎《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发票、合格证遗失该咋办
    很多人购车后,往往将产品合格证或票据随意丢弃。上牌时,这部分人又因提供不出产品合格证或票据而懊悔不已。
    那么,人们遇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办?《条例》规定,2018年5月1日之前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如发票遗失的,在申请表背面填写《电动自行车合法来历证明承诺》;产品合格证遗失的需前往同一品牌商家开具《电动自行车参数情况表》,并盖有品牌代理商的公章。
  给电动自行车上户收费吗?
    很多人关心,为电动自行车办理牌照及行驶证时,是否需要交费。《条例》规定,2018年5月1日前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消费者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号牌丢失应及时补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虽不多见,但难免存在。
    人们若发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该如何处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鼓励驾驶人戴安全头盔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寥寥无几。根据往年的情况,冬季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稍多一些。不过,这部分驾驶人戴安全头盔,并非防止意外发生,更多的是为了避寒。
    即将实施的新国标,明确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条例》也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佩戴安全头盔;加装定位装置;其他安全措施。
  电动自行车停放有规矩
    2018年以前,在太原市的大街小巷,不少人将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导致行人通行不畅。2018年,为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太原市有关部门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自行车划定了停车位。渐渐地,人们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进了停车区域。太原的街头,少了杂乱无序,多了整洁。《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和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志、标线。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驾驶电动自行车须遵纪守法
    在机动车道内骑行,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使用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人们经常能看到。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因上述行为,吃了“罚单”。《条例》明确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违反上述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被处以20元至50元不等的罚款。
  晨报记者梁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