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3月1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普法办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