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2月2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3]
■新政解读

今后护士不能以个人身份提供上门服务

  根据国家卫健委此次发布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即将在京津沪等6省市试点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期限为2019年2月至12月。此次试点方案的焦点究竟在哪里?
    焦点一:“网约护士”须由实体医疗机构派出
    试点方案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对企业来说,不再是做个App就能提供服务;对患者来说,不再是网络上填一张申请表就可以预约护士上门。”试点方案制定参与者、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暨中日医院远程医疗中心主任卢清君说,按照试点方案,今后提供“网约护士”服务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而且要在试点地区内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提供服务。也就是说,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但护士不能以个人的身份去提供服务。
    焦点二:患者接受服务前须在医疗机构首诊
    试点方案提出,“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针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
    为了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方案规定,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并且,医疗机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
    卢清君认为,线下首诊非常必要,医疗机构可提前知道护理内容、患者病况,医护人员也可以在确认患者身份、病情后才上门服务,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
    焦点三:机构应与患者签订协议和知情同意书
    为保障患者与“网约护士”的权利,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为防控和应对风险,试点方案还提出了一系列技术手段和措施,包括: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 “网约护士”收费问题,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应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据《南方都市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