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1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山西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12月13日,生活晨报记者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我省就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提出要求。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省教育厅要求,全省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场所面积方面,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师资条件方面,应有符合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与培训机构规模、培训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相关证照才能开展培训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审批审查机制。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照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并配备符合培训机构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培训机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课程内容。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机构不得将学生培训成绩提供给中小学校,不得参与或者干扰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培训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审批后核准的培训内容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退费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晨报记者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