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1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3]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项目是否准予立项 15个工作日内就可知晓

  12月12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姜四清、山西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云涛深入解读了新出台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背景
  修改法规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就是人们经常听说的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项目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一道关口。
    2006年3月,山西省分别以第185号、186号省政府令,出台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对规范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不符合“放管服效”要求,其管理理念、制度设计、办理流程、操作方式等明显滞后,一些关键条文与国家上位法发生抵触。
    在山西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 《核备办法》)列入了2018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经过起草、审查、征求意见、立法调研、集中修改等工作,11月21日举行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核备办法》。12月4日,《核备办法》正式出台,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划定核准管理项目范围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和本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权限,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简称 《核准目录》)确定。
    《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备案的项目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所辖区的项目,备案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是否核准有时限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核准机关应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核准机关门户网站等征求公众意见。
    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核准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晨报记者梁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