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0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普法办宣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