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0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没喝酒没开车却被判犯危险驾驶罪为啥?

看看哪些情况属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车主既没喝酒也没驾驶车辆,却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
  车主将车交给饮酒人驾驶
    近日,沁水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告人郑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轿车交予郑某驾驶,后郑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沁水县境内某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郑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
  【判决】
  车主与饮酒司机构成共犯
    沁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郑某饮酒仍将车辆交予郑某,主观上放任了郑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最终,沁水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说法】
  这些情况属危险驾驶罪共犯
    法官提醒,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更不能向喝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或强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否则要受到法律处罚。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晨报通讯员刘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