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1月2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上网索要儿童裸照并观看属犯罪既遂吗?

最高检: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如今网络非常发达,有些违法犯罪嫌疑人就起了歪心,利用网络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拍摄不雅照和视频,甚至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猥亵罪?
  【案例】
  上网强迫女童拍裸照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刑两年
    2017年1月,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添加13岁女童小羽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是初二学生后,便通过言语恐吓索要裸照。小羽被迫按其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传送给骆某。骆某以在网上公布小羽的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后因小羽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的途中被抓。
    2017年6月5日,骆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法庭认定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骆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被害女童见面,准备对其实施猥亵,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系犯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检方认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偏轻。骆某利用网络强迫儿童拍摄裸照并观看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2017年8月18日,检方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方认为,骆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且骆某获得并观看了儿童裸照,猥亵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12月11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说法】
  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高检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针对最高检此次明确“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业内专家认为,眼下网络发达,通过网络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愈加严重,此次最高检将非身体接触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家长、老师等也应该加强对身边未成年人的关注,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教导如何避开危险,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就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
  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