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9月1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为索取债务,滋扰、纠缠、辱骂、恐吓、囚禁他人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获刑

  晨报讯 9月11日上午,太原中院依法对上诉人罗某野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份的一天17时许,杨某峰(另案处理)、邰晋某(另案处理)、罗某野以替任某索取债务为由,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便利店找到被害人宋某某,控制其人身自由共计20多个小时。事后,任某支付杨某峰4000多元,杨某峰将非法所得进行分配。
    2017年1月,葛某飞(另案处理)受其朋友李某委托,与杨某峰、邰晋某、罗某野等人在山西省临汾市被害人郑某办公室以滋扰、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替李某、唐某索要债务,并向郑某索要50%的“好处费”。经罗某野等人强行索要,被害人崔某等三名债务人共计偿还人民币5.8万元,杨某峰非法获利2.9万元,并将非法获利所得进行分配。罗某野获利7000元。
    2017年4月26日,北京小马微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太原金玉普惠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欠款人索要债务。次日,金玉普惠公司委托杨某峰、邰晋某向被害人李某催收拖欠小马微金公司的债务。
    2017年5月21日23时许,杨某峰、邰晋某、罗某野在李某住处采取砸门、恐吓、言语辱骂等方式索取债务。强行扣走李某一辆五菱之光汽车和40余箱白酒,严重影响被害人李某的生产经营活动。杨某峰、邰晋某、罗某野将部分白酒自用,车辆自行停放。直至案发后方将扣押的车辆和剩余白酒交给金玉普惠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罗某野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滋扰、纠缠、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等,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决罗某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退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太原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太原中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