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8月2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商转公”取消太原购房可直接申请公积金贷款

  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收紧了异地购房贷款、“商转公”等操作,新政将于9月30日正式落地实施。为了使缴存职工明确了解相关情况,8月17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政有关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9月30日后全款购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缴存职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在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政策给调整前已经按原执行政策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9月30日以前全额付清房款购买住房、同时购房时间在贷款申请之日前3年以内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时间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取消“商转公”,可直接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解读: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5部门5月16日下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并针对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目前,大部分开发企业不再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必先申请商业贷款然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该条款设定了缓冲期,缴存职工购买住房,9月30日前办理商业贷款并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如果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遭开发企业拒绝,可向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投诉。
    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可办二手房贷款申请
    [政策]停止受理2018年9月30日后已完成交易过户的六城区范围内二手房贷款申请。
    解读:为了提高二手房贷款的办理效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联合组建了“太原市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实现了二手房交易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步受理、审批同步推进和资金同步到位,大大减少了交易过户和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目前办理流程基本完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政策调整缓冲期,缴存职工9月30日前购买二手房,并已经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且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可到城区各分理处办理。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异地购房可直接到购房地申请贷款
    [政策]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解读: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在太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不能在太原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在异地购房的,可以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后直接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晨报记者高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