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7月1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将装在袜子里的冥币扔路上引人注意,趁机诈骗被害人钱财

两男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获刑

  晨报讯陕西榆林两男子故意将冥币扔到路上引起路人注意,并趁机诈骗被害人钱财,最终落入法网。近日,静乐法院依法审结该起诈骗案,认定被告人叶某、冯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和冯某在静乐县西林路尾随王某,趁无人之际,冯某走到王某前面,将事先用袜子装好的冥币故意丢在王某和叶某前面。叶某将用袜子装的冥币捡起来,将王某叫到一边,提议与王某一起分捡到的钱。
    随后,冯某返回来询问二人是否捡到钱,叶某趁机将捡到的用袜子装的冥币塞进王某的口袋。
    叶某自称二人没有捡到钱,并诱使王某将10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手镯交到自己手里面予以证实自己说的话。随后,冯某以让叶某去向自己同事证明“冯某丢钱的事实”为由,二人拿着王某的10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手镯逃离现场。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叶某、冯某在宁武县以同样的方式骗取白某黄金手链一条。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叶某和徐某(在逃)在岚县以同样的方式骗取田某一个黄金手镯。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叶某、冯某在偏关县以同样的方式骗取秦某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戒指。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叶某、冯某在静乐县西林公园东门附近,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张某黄金手镯一个。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于2013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7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榆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静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冯某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委托家属积极主动退赔本案所有受害人钱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社区调查,被告人冯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适宜非监禁刑适用社区矫正。合议庭在合议时综合考虑了二被告人诈骗的次数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5000元。(静乐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