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6月0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一套拆迁房毁了兄弟姐妹情

亲情怎么变得如此脆弱了?

  讲述人:
  段枫香,66岁
  本期主持:乔静涛
    我出生在山西平遥县,在家中排行老三,有一个姐姐、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49年前母亲过世后,我们被父亲带到太原安家。虽然少了母亲的呵护,但我们相互照顾、彼此依靠。那种相依为命的感觉,我以为会持续一辈子。没想到,多年以后才发现,这只是我的一厢情愿……
    来了太原后没几年,我们兄弟姐妹4人就相继组建了各自的家庭。虽然都各自生活,但是亲情始终将我们牢牢地捆在一起,不论谁家遇到困难,其他人都是鼎力相助、在所不辞。慢慢的,日子越来越好,我的哥哥、姐姐和弟弟陆续有了自己的房子。而我和爱人因为所在工厂相继倒闭,根本没有能力添置房产,只能是过着三天两头找房搬家的日子。
    父亲看到我的困境,就把哥哥、姐姐、弟弟和我叫到了身边,郑重其事地说:“老三的日子,你们也都看见了。姑娘都到了出嫁的年龄了,一家人还是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我这房子也不大,而且年代也长了。你们三家都有自己的房子了,就别和老三争了。将来我如果走了,这套房子就留给老三吧。”
    哥哥、姐姐和弟弟简单地商量了一下就同意了。我感谢父亲的慷慨相赠,也感动于兄弟姐妹们在我最困难的时候伸出的双手,我发誓要用我一辈子的真心来偿还他们的馈赠。当时,沉浸在温暖氛围中的我没有多想,更不懂得让父亲立遗嘱或者是兄弟姐妹们一起写个协议。
    之后的一段时间,父亲偶尔也会在家庭聚会时提到把这套房子留给我,兄弟姐妹们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
    2013年,父亲在睡梦中突然离世。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哥哥和我商量,想先暂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中,原因是要装修自己的房子,准备给女儿办婚礼。我同意了。
    哥哥和嫂子搬进父亲的房子后,许诺每个月给我400元的房租。我拒绝了,因为我始终认为亲情要比那几百块钱珍贵得多,更何况我本身就觉得亏欠他们。哥哥一家住了半年后,搬走了。过后,我和丈夫把房子简单的装修了一下,搬了进去。因为心怀感激,从那以后,不论哪个兄弟姐妹家遇到了困难,我总是冲在最前面。
    2014年5月,我收到了一份房屋拆迁告知单。告知单上写明:因为小区楼房老旧,要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后,会给予置换一套比原有住宅面积大的住房。得到消息时,我非常兴奋,觉得自己可以有新房住了。但是,父亲留下的房产证上仍然写着父亲的名字。要想得到新房,就需要在拆迁前把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想要过户,必须所有的兄弟姐妹写一份自愿放弃继承该房屋的公证书。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哥哥、姐姐和弟弟。哥哥和弟弟听说父亲的房屋要拆迁的消息后,却支支吾吾不愿意和我去公证处。
    两天后,哥哥和弟弟来找我,一进门就和我长篇大论地讲道理。哥哥说:“房子都是留给儿子,哪有留给姑娘的。”弟弟说:“你家是姑娘,没有成家买房的压力,可我家是儿子,以我们的能力买不起房子。”看到这个情形,我才意识到,他们变卦了。
    起初,我坚持这个房子是父亲留给我的,但是哥哥和弟弟却都不承认当初答应过父亲,非要我把遗嘱或者是协议拿出来。还说女儿就不应该有继承老人房产的资格。姐姐非常支持我,可无奈也是女儿,在哥哥和弟弟眼中,都属于外人,没有继承的权利。
    无奈之下,我去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我,父亲定遗嘱时,当时只有关系人在场,没有见证人,这样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继续僵持下去,只能是对簿公堂,最终的结果就是4个人都有继承权,房子4人分。
    眼看着搬迁倒计时就要结束了,全家人仍闹得不可开交。我害怕为了这套房产失去了原本的亲情,就放弃了继承的权利。爱人对我的做法非常不理解,和我大吵一架。他说,兄弟姐妹们不仅出尔反尔,还耽误了我们购置房产的时间,导致房子越来越贵,我们越来越买不起。而哥哥和弟弟根本不考虑这些,录下我放弃继承权的录音后,兄弟俩继续争抢。最终,在搬迁倒计时的最后一天晚上,这套房产用抽签的方式找到了主人——我的弟弟。
    如今,弟弟一家已经住进了换置的新房。新房的房产证也已变更成了弟弟的名字。而我和爱人仍然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我们兄弟姐妹4人的感情,也因为这套房产的争夺而蒙上了阴影。
    30年前,房子对我来说只是个住处,可有可无,可到了如今这个年纪,房子在我心中演变成了安身立命的地方,我却因为兄弟姐妹们是反悔,变得“无家可归”。我心里有恨、有怨,但更多的还是失落——我多希望,我们还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文中人物为化名)
  ■相关法律
    由于继承引发的纠纷,如果不能自行解决,可以求助法律。关于继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有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段枫香父亲的口头承诺,的确不能成为其独自继承遗产的依据。因为其父亲当时有能力立书面或录音遗嘱,而且立遗嘱时并没有见证人在现场,这份口头遗嘱无效。
    但其哥哥和弟弟说她没有权力继承父亲的遗产,也是不对的。根据法律,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段枫香和姐姐同她哥哥、弟弟都具有继承权,而且继承的份额相等。 晨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