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3月2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我省3市公开宣判3起重大涉黑案

涉案76名被告人被依法从严惩处
  3月26日,我省运城中院、太原中院、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对景益民、张志勇、张志雄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参与者、“保护伞”和同案51 名非涉黑刑事犯罪被告人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这是继运城中院对“闻喜侯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决后,山西省“扫黑除恶”斗争中又一重大行动,彰显了省委和司法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运城闻喜“盗墓黑帮保护伞”案
  一审宣判
    3月26日,运城中院对被告人景益民等10人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景益民在任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为盗墓团伙、特别是黑社会骨干分子张成俊(已判刑)等人提供保护,安排公安民警李安吉、李晓东在值班巡逻时为实施犯罪提供保护。张成俊伙同本案被告人李福学、任清河、石金录、秦林惠、崔顺合、樊刘庆、李继光等7人先后共同或分别结伙在闻喜县境内的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周边盗掘古墓葬26起,盗得青铜器等文物100余件。
    被告人景益民在为张成俊等人盗墓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同时,组织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11次13处(其中1处未盗得文物),将所盗文物直接贩卖。另外还包庇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侯金亮、侯金发、景春凯(均已判刑)开设赌场,对黑社会骨干分子张保民(已判刑)伤害他人、非法拘禁的行为违规办理了取保候审,张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李安吉为他人实施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提供保护10次12处(其中1处未盗得文物),被告人李晓东为他人实施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4次4处(2处未盗得文物),其他古墓葬1次2处(1处未盗得文物)。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李安吉、李晓东二被告人为犯罪分子串供提供方便,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景益民、李福学、任清河、李安吉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晓东、石金录、秦林惠、崔顺合、樊刘庆、李继光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十三年、十二年、八年、六年及相应财产刑。
  太原“老虎”张志勇重大涉黑案
  一审宣判
    3月26日,太原中院对被告人张志勇等1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同案28名被告犯非涉黑刑事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勇(绰号“老虎”)自2002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同学、同事、同乡为纽带,分层管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逐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钢线材厂、南社村、窊流村一带形成了以张志勇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杜生森、张海、张继飞、任忠勇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鄯志刚、阎建军、王俊杰、蒋天国、李亚强、张作琴、王利军、刘政委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张志勇实际控制经营的山西永鑫跃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珍锦隆装饰城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依托,利用张志勇曾先后担任万柏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和串通投标、逃脱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对当地部分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对张志勇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依法从严作出判决。其中,张志勇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申红卫等28名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
  吕梁方山张志雄重大涉黑案
  一审宣判
    3月26日,吕梁市交城县法院对张志雄、张志杰、樊建平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和同案14名被告人犯非涉黑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雄在方山县成立聚鑫公司以来,陆续纠集同案被告人樊建平、张志杰、张双山等人,逐步发展成以张志雄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非法采矿、偷逃税款、暴力拆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张志雄利用下乡干部身份便利,安插成员把持村“两委”,企业擅自成立协会,利诱、威胁铝矾土企业入会,意图控制吕梁铝矾土采矿业,以围攻、恐吓等方式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共同或分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1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张志雄、张志杰、樊建平等11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9项罪名,判处张志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志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樊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洁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14名被告人分别犯非法采矿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七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起案件均经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部分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各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
  (省高院新闻宣传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