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3月0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被告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灯具抵案款,案件圆满解决

  晨报讯近日,在夏县法院的主持下,申请人刘某和被执行人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4年起,秦某开始租赁刘某的房屋经营灯具生意,2015年双方因房租问题发生争执,2016年诉至法院。
    夏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二人的房屋租赁协议。秦某向刘某支付房屋租赁费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所租赁的房屋。
    判决生效后,秦某未及时履行。刘某于2017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发现秦某身体有病,行动不便,而且灯具较多,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地方存放。执行法官多方协调,替秦某联系了一家店铺为其代卖灯具,顺利将争议的房屋清空。但由于秦某经济困难,一时未能支付12000元的房屋租赁费,只能支付部分费用。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款项于2017年底前履行完毕。
    2018年1月,因秦某未主动支付相关款项,李某要求法院再次强制执行。经调查,秦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只有让别人代卖的一批灯具。
    经过执行法官的协调,最后双方一致同意秦某用同等价值的灯具抵顶案款,为一起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也解了两名当事人的心结。(夏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