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1月1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以法为基 共创老年美好生活

□本报评论员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至2018年1月施行已足一年。
    《实施办法》对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根据统计数据,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人口约为530万;2016年底,这个数字增长到554万。庞大的老龄人口需要强有力的老龄事业做基础。老龄事业体现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持体系、老年消费市场、老年宜居环境、老年人文化生活、老年人社会参与度等各个分支上,而这些分支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推进,无“法”不通。
    《实施办法》施行一年来,老年人在赡养权、财产权、再婚自由权、医疗自主权等方面均有了明显的维权意识。仅太原市城南公证处2017年就办理了300余件涉及赡养关系的公证,且数量比往年有明显增加。特困老人补贴制度、残疾老人补贴制度、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等各类“专属”型补贴制度,针对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网络在逐渐扩大,保证了基层人群最起码的生存尊严。我省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居家为主、社区辅助、机构补充的养老模式,并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土地使用和税收减免等方面出台明确的支撑政策。社会优待已基本覆盖旅游、文化、交通、医疗等公共领域,且优待项目还在进一步扩容。此外,法律的支撑给老龄事业的发展带来的绝对利好。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依法行事过程中存在不少亟待攻克的难点。老年人最关心的 “四种权利”还没有完全到位,权益保障意识普及难度大;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多部门、多环节、大涉及面导致统筹难度大;老年人群整体的健康余数偏低,医疗资源短缺导致健康支持体系建设缓慢;养老后顾之忧没有完全解决,导致老年消费市场整体冷清,常常是“叫好不叫座”;老年人群体活动越来越多而文化生活场所很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仅仅是个广场舞就引来“吵闹”无数;老年人对于社会参与的热情和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工作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实施办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促进全省老龄权益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我们要把《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作为我省老龄事业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作为改善老年人民生状况的一件要事,作为弘扬全社会尊老爱老美德的一件好事,作为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件急事来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全社会老年人都能真切地享受到憧憬中的健康、安全、自主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