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
大同中院创新“以减排承诺替代赔偿”
破解大气污染公益诉讼难题
“谢谢法官,您的耐心调解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今后我们会严格依照调解协议生产经营,切实扛起环境保护的重担。”某电力公司人员坚定地说道。据悉,某电力公司是一家以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2018-2021年期间,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因为超标排放氮氧化物及烟尘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被某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以超标排放为由诉至大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委托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对该电力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确定该电力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38896元。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某电力公司自愿向大同中院及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减排承诺书》及《减排实施方案》,承诺在排污许可证允许的定额范围内继续减排,由政府环保部门进行监督和落实。此外,被告承诺以减少排污量替代赔偿因大气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除履行减排义务外,该电力公司还自愿向大同市平城区政府支付38896元,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这份《减排实施方案》是我们经过慎重研究、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向法院和生态环境局递交,意味着我们自愿接受最严格的监督。”某电力公司人员说道。
本案是我省首例创造性地采用核减排污权指标替代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的方式审理的案件,为解决大气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