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2]
太原公积金新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单位“没了”账户这样转“集中保管箱”

  本报讯 (记者 梁耀华) 明年1月1日起,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延续执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而造成主体终止,可在主体注销前后,由缴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管理机构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缴存人个人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通知》规定,申请将缴存人个人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的相关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存续期间不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本市范围内只有一个个人账户;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完整准确;缴存人未重新就业,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
  业务办理由经办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分理处或管理部申请。经办人需填写申请表与清册,并提供单位主体终止的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受理机构审核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则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结。《通知》指出,缴存人的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其合法权益将持续得到保障:缴存人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手机公积金App、分理处或管理部柜面、12329客服热线查询本人个人账户情况;缴存人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再办理缴存业务,原有缴存余额仍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时,可持所需提取凭证通过分理处或管理部柜面、手机公积金App进行办理;缴存人在异地就业,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条件时,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缴存人在本市就业,符合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条件时,可前往新单位所在分理处或管理部办理转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