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B23]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这些问题你一定关心

  (上接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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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物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物业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部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费用以及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停车服务管理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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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得采取停供水电热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四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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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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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影响建筑结构和安全的行为;(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地下空间;(三)擅自拆改供电、供水、排水、供热和供气等设施;(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七)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八)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十一)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入户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十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十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五)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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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当明示装饰装修活动的作业时间、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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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车位、车库的产权性质及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规划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确产权性质,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车位、车库,不得投入使用。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出租车位、车库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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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物业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修复。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约定进行保修的,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复。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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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内的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转移;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资金应当退还业主。
  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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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须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第五十八条 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产生的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妥善保管,按照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代为保管的公共收益结余转入其专用账户。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