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主动提出分手 彩礼是否该退?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赵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赵某及其家人以“当地习俗”为由,向王某索要彩礼及“三金”。王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为凑齐彩礼,不仅花光了多年积蓄,还向亲友借了钱。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赵某家人再次提出需王某购置一套婚房,否则不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无力满足这一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婚约破裂。
王某要求赵某返还彩礼及“三金”,但赵某以“王某主动提出分手,彩礼是对女方的补偿”为由拒绝返还,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向洪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返还彩礼及相关财物。
■法院裁判
经审理,洪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及“三金”(如无法返还实物,需折价赔偿);对于王某主张的衣物、礼品费用,因属于一般性赠与,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洪洞法院家事法庭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增多的情况,一方面严格依法审理,明确彩礼返还的法律边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基层组织开展宣传等方式,助力破除彩礼陋习,推动形成文明节俭的婚俗新风,用司法力量为群众的幸福婚姻“保驾护航”。
本案中,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发现当地农村存在“彩礼越高越有面子”的不良风气,部分家庭将彩礼作为衡量婚姻价值的标准,给不少年轻人带来沉重经济负担。
法官明确,处理此类案件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同时兼顾社会公序良俗,引导树立健康婚俗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结合本案,王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彩礼已导致王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庭审时,法官不仅围绕法律条文展开释法,还结合当地婚俗现状,指出高价彩礼对婚姻关系的危害,以及倡导“零彩礼”“低彩礼”对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引导双方摒弃“彩礼不可退”的错误认知,理性看待婚约财产问题。
法官倡导大家树立“重感情、轻财物”的婚恋观,共同抵制攀比彩礼、索要高价彩礼等不良风气。 洪洞法院 张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