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发布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 四
府院联动助企业出清协调沟通促风险化解
——某煤炭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煤炭贸易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是煤炭贸易。该公司业务形式单一,逐渐入不敷出,是典型的低效资产、无效资产“两资”企业。2024年1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煤炭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多次与破产企业座谈,征求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债权债务核查、职工安置、意见征集等工作。同时,人民法院与产权交易中心、税务局、行政审批局联合,协助管理人进行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企业注销等事宜,有效推进管理人清产核资工作。经过人民法院与政府各部门协同联动,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各类资产陆续处置完毕。2024年7月,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某煤炭贸易公司破产。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重新配置资源,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落后产能企业有序快速出清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从“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出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通过指导、监督管理人高效履职,快速推进债权审查、财产调查、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工作,加速“两资”企业退出市场。同时,这也是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制度功能,助推国有经济整体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系统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生动实践。
案例 六
保全资质与战略引资并重护航传统企业焕发生机
——某洗煤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洗煤公司是一家主营精煤加工销售、煤炭制品销售的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停业状态。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经研判,该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持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及大规模生产备案等行政许可,重整价值较高。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引入了战略投资人。2025年9月,人民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
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管理人垫付费用维持厂区基本运维,延续关键证照,完成环保治理,有效保全了企业核心资产与重整价值。同时,创新设立“偿债资金预留”机制,预留30%资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补充债权,消除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保障了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最终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拯救功能,激活市场主体投资热情,推动企业整合优质资源、保全优质资产,助力民营实体经济稳健发展的生动实践。
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履职,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挖掘企业重整潜力,成功引入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以市场化方式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危机”企业找寻“新机”,实现了挽救企业和债权清偿率最大化的双赢。体现了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推困境企业重生,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智慧和担当。
案例 五
执转破出清小微企业提效率化解执行难题
——某家政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基本案情
某家政公司因与债权人韦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缺乏债务清偿能力,所涉执行案件达28件。
经征求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6月,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韦某某对家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家政公司尚欠韦某某等66位债权人总计449万余元债务。且该公司四名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未实缴出资总额达310万元。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向股东送达《催缴通知函》、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最终成功追回公司部分财产。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运用执行转破产机制,推动耗费社会资源、透支社会信用、缺乏运营价值的小微企业及时出清,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仍无法执行的情况下,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结执行案件28件,以一个破产案件审结,破解、带动系列执行案件全部终结,实现批量、高效清结关联执行案件的目的,释放了市场资源和社会管理资源。
案例 七
简案快审高效出清优化流程质效双升
——某网络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因欠付丁某某款项14万余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调查发现该公司无财产、无人员、无经营场所,遂依申请移送进行破产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因债务人负债总额较低、财产状况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即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案审理中,将债权申报期限定为30天,督促管理人在此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认定及全面尽职调查工作,高效核查债权。同时,明确债权人会议只召开一次,通过简化会议流程集中审查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和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通过向税务、社保等部门调查,发布悬赏公告等,穷尽手段仍未发现债务人财产,确认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人民法院依管理人申请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审理周期54天。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压缩债权申报、调查核查、会议审议等环节,形成了可参考、可复制的“简案快审”模式,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简案快审程序推动企业出清的典型案例。在符合法定程序、期限以及保证案件办理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简化工作方式、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措施,合理优化审理、审查、听证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困境小微企业尽早挽救和快速清理。同时,尽可能节省债权人的时间成本和参与成本,切实提高破产审判司法效率。该案的成功审结,对进一步探索破产案件简案快审、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具有借鉴意义。
据山西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