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2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5]
聚焦破产审判工作主题

山西高院发布七起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破产审判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抓手,是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山西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持续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稳妥审理一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山西高院从全省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选取七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清算、重整、执转破等案件类型,聚焦能源生产、网络科技、新材料、医疗、家政等经济发展和民生领域,充分体现了山西法院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做深做实“执破衔接”,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担当、法治担当。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山西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为奋力谱写三晋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 一
执破衔接识别重整价值法治良策护航企业“重生”
——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新能源光伏发电企业,已实现全容量并网,后因经营陷入困境,欠付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4800万余元。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科技公司另涉4起强制执行案件,严重资不抵债,依建设工程公司的申请移送破产审查。考虑到科技公司主要资产为光伏板,直接处置变价效果较差,且公司仍具备持续运营的条件,通过继续经营等措施可持续产生能源收益,依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中,人民法院批准采用管理人监督模式下的债务人自主经营模式,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媒介广泛对接新能源领域优质企业,精心筛选与审慎评估,成功引入战略投资1.4亿元,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产经营基础。经重整,科技公司的4.8亿资产全面盘活,带动了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目前企业已正常经营,持续产生收益。2024年10月,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执破衔接”机制,在执行程序中,识别被执行企业资产状况和重整价值,主动引导企业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批准采用管理人监督模式下的债务人自主经营模式,在盘活优质资产的同时,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资产不闲置、经营不中断、权益有保障”的多重目标,打破“执行难”与“企业困”的双重僵局。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破衔接制度优势,为陷入困境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开辟再生路径,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
案例 二
多措并举整合资源守护群众民生福祉
——某民营医院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民营医院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医院破产重整。经评估发现,该医院虽存在内部治理失序等问题,但医疗资源稀缺、专业团队稳定,具有较高重整价值。2021年6月,人民法院裁定该医院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垫付资金保基础运营,稳定医护人员队伍及患者诊疗服务。采用“债转股+资产整合”方案,通过股权安排使核心资产回归统一运营主体;引入共益债务融资,专项用于医疗设施的修缮升级与药品采购,恢复医院“造血”功能,提升运营能力。同时,强化内部治理,指导管理人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经重整,医院完成了股权重组与治理结构优化,债务有效化解,实现稳定运营,医疗资源得以盘活。2023年5月,人民法院裁定某民营医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指导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破解股权质押等现实困境,审慎批准以“共益债+债转股”为核心的重整方案,采取了“债转股”“资产整合”“共益债务融资”“强化内部治理”等措施,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市场工具+管理改革”的方式,救治陷入困境但具有存续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民生机构。某民营医院的成功重整,妥善处理了企业生存、职工安置、债权人清偿与公共卫生服务连续性之间的关系,为陷入困境的民营医院提供了通过司法重整获得新生的成功范式,对类似机构的风险化解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 三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平等保护多方权益
——某产业投资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产业投资公司主营LED、新能源及新材料研发,陆续设立五家子公司,分别经营LED相关产品及服务,拥有多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之后,六家公司陆续出现亏损,且相互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互负债权债务金额达28.15亿元,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公司均已停业。
  2024年2月,人民法院依法分别裁定受理六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对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听证。人民法院查明六家公司有关联关系,存在人员、住所、业务与财产混同情况。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成本过高,且分别破产会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益,已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条件。人民法院遂裁定对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归并、消灭了六家公司内部债权债务28.15亿元,对财产集中清理,统一用于清偿债权,确保债权人能够从集团资产中依法受偿。同时,有效避免了对每个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分割和评估,节省了区分成本,提高了审理效率。
  最终,公司闲置的300余亩土地资源被盘活,激活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资源50项,释放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约3000万元,后续承接的企业LED外延芯片等项目已经投入建设。2024年12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某产业投资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针对单个企业适用破产程序为原则。但是,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成本过高,且分别破产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采取“例外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本案即是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方式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实质合并破产方式,有效解决了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债权人清偿利益受损等问题,实现了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促进了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与资源的再配置。本案的顺利审结,也为其他存在类似情况的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下转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