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1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增强防范意识 共同构筑反诈防骗坚固防线

  (上接10版)
案例 三
孟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一体惩处“黑吃黑”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孟某某明知对方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交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并配合提供转账刷脸验证、输入密码等帮助,以从中获利。后上游犯罪分子要求再次使用银行卡,否则让孟某某返还其非法获利。孟某某见银行卡进账人民币44.65万元,便威胁上游犯罪分子要报警,上游犯罪分子遂携带银行卡逃离,孟某某当即挂失该卡。后孟某某又补办银行卡,发现卡内有涉案资金人民币44.65万元,遂将卡内资金全部取现,用于归还借款、消费、挥霍。经查,孟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有9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人民币94万余元,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以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孟某某擅自取现并使用涉案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转移了卡内资金并使用,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2024年11月7日,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对孟某某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23日,应县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95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非法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犯罪案件中,“黑吃黑”性质的行为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提供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实际上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了上游犯罪人员。行为人之后又事中起意,通过挂失补卡、注销账户等方式,在上游犯罪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系将银行卡内的犯罪资金非法转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卡内资金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认定,应数罪并罚。
  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切莫心存非法资金难追讨的侥幸心理,任何试图从电诈非法资金中分一杯羹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 四
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公民个人信息护航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9月,郭某某伙同冯某(另案处理)在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按照买家要求,以摆摊免费送礼品形式吸引过往群众注册各类手机软件账户,现场收集群众的手机号和验证码后出售给买家,帮助买家获取注册账户包含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300余条,二人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并均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诉讼过程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郭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余元。
  2024年7月1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同时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上党区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2024年7月30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郭某某已履行了在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义务。
  2024年9月25日,上党区法院经依法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传播,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在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取向,弥补了个人信息保护私益救济的不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民事”双重追责,更有利于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和对社会公益的全面保护。
  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看似白送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价格,往往要付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的代价。
案例 五
薛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教涉诈在校学生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薛某某(在校学生),表示用银行卡进行转账可以赚钱,薛某某表示同意。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薛某某按照张某某及其上线指示,将本人的银行卡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身份证号、本人手机等提供给张某某进行转账,并配合进行面部识别,张某某向薛某某结算获利。其间,在银行卡连续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封停的情况下,薛某某仍根据指示继续办理银行卡供上游转账,先后共提供3张银行卡。经查,薛某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共计流入不明资金人民币101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稷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薛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4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薛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薛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个人银行卡,并配合进行面部识别转账,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考虑到薛某某为在校学生,检察机关于同年1月8日向稷山县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调查函,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1月19日,稷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完毕,认为薛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2月5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薛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阶段,考虑到薛某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及获利情况等,为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检两院共同走访了薛某某所在社区,了解其家庭背景、一贯表现及学业情况等。法院考虑薛某某系在校学生,区别于一般的犯罪主体,决定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为适用缓刑对其进行从宽处理更为适宜。2024年5月24日,稷山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在校学生成为该类犯罪的多发群体。
  本案系在校学生为赚“快钱”被利诱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他人获取违法所得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检两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诉前开展社会调查,庭审中设置专门的法庭教育环节,判后帮教阶段与其家属进行积极沟通,了解缓刑期间薛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社区表现,巩固教育成果。本案警示社会公众特别是在校学生和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劳动取酬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不为蝇头小利所诱惑,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谨防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案例 六
郭某某、陈某某等5人诈骗案
——依法打击假冒明星诈骗中老年群体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开始,郭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杨某、陈某等人加入电诈集团,该集团对郭某某等人进行诈骗话术、手段等专门培训,并指示郭某某等5人在短视频平台注册多个假冒明星本人的账号,通过发布明星短视频,诱导中老年群体添加微信后,假冒明星或者明星助理,以话术引诱、赠送“人参”等小礼品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让被害人加入“明星团队”,设置299元、399元、499元、12888元、22888元等入团缴费资格,虚构可代理赚钱等,对入团被害人实施诈骗。2024年1月至8月间,郭某某等5人共计参与诈骗368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76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以郭某某、陈某某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4月18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郭某某、陈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2025年7月23日,泽州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该5人在集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诈骗罪判处郭某某、陈某某等5人七年二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假冒明星围猎中老年群体进行诈骗的犯罪屡见不鲜,犯罪分子抓住中老年人心理,利用社交平台算法和推送机制,伺机实施犯罪骗取钱款。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新型犯罪打击和追赃挽损工作,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电子数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利用检察大数据模型串联诈骗资金流向,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法院全面审查检察机关提供的数字化资金图谱,分阶段分组审理证据,庭审还原犯罪过程,清晰展现资金流向。本案警示,名人效应要警惕,追星消费要理性。在进行网络社交、婚恋交友时需谨慎,尤其对于那些打着明星幌子,以交友聊天、投资消费为名,要求转账汇款的更应提高警惕。子女、亲属要多关注中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帮助他们提高反诈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据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