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2月1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省高院、省检察院发布2025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增强防范意识 共同构筑反诈防骗坚固防线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多发高发,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和人民安宁。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彰显司法机关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决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从近年来我省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中挑选了6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惩治电诈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次发布的案例一、案例二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组织化、规模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重点打击集团犯罪成员,通过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亮明严惩跨境犯罪的坚定立场。二是全方位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当前新型信息网络犯罪链条化特征突出,形成了相互交织、规模庞大的黑灰产业链。此次发布的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充分彰显了办案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敲诈勒索、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彰显了司法机关全方位、全链条打击的态度和决心。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对于涉案程度不深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也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实现教育挽救的司法功能。此次发布的案例五,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庭前调查、法庭教育、判后帮教等一系列措施,促使被告人回归社会。四是揭示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与打击治理的创新性。此次发布的案例三在涉“两卡”犯罪过程中衍生出的“黑吃黑”盗窃行为,展现了司法机关准确把握犯罪构成,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精准定罪惩处的打击效果。案例六利用短视频平台假冒公众人物进行诈骗,犯罪手段翻新,警示公众理性看待明星光环。案例四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探索实践,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形成惩治与预防合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向社会清晰传达我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坚决态度,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应对新型网络犯罪、提升办案质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担当作为。同时,也警醒社会公众认清犯罪本质与危害,增强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远离犯罪陷阱,共同构筑反诈防骗的坚固防线。
案例 一
李某某、孙某某等12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重点打击跨境电诈集团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间,李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多次非法偷越国(边)境往返境内境外。自2020年2月28日起,陈某某组织、招募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境外辗转“小红楼”等多个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逐步建立起架构清晰、层级管理、分工明确,专门针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该集团以陈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某、孙某某等人为犯罪集团成员,逐步招募葛某某、席某某等诈骗人员扩充规模,最终形成上有组织领导者、中有执行管理层、下有分组管理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严密管理架构。
  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寻找被害人,以婚恋、交友等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介绍高回报的虚假投资平台,诱使被害人投资,最终以银行卡交易异常等理由拒绝返款。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该犯罪集团对2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505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壶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7月至10月,公安机关先后将李某某、孙某某等12人以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检察机关先后对李某某、孙某某等12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12人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李某某、孙某某在从犯中的地位作用较大。2024年12月,壶关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葛某某、席某某等10人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组织化、规模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具有跨境诈骗集团“境外操控、境内受害”的典型特征,从前期利用网络社交软件伪装身份、建立信任,到后期诱导投资虚假平台实施诈骗,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深挖线索强化串并,准确查明犯罪集团组织分工,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彰显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公民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展现了司法机关对于跨境有组织犯罪重点打击的严正立场。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要提升防范意识,认清“高回报、零风险”的投资谎言,切勿落入犯罪分子精心打造、量身定做的“温柔乡”,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 二
汪某甲、汪某乙等4人敲诈勒索、偷越国(边)境案
——依法严惩跨境敲诈勒索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汪某甲、汪某乙偷渡至境外并加入犯罪集团“龙腾科技公司”,实施针对我国公民的“裸聊”敲诈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由汪某乙等人利用社交软件冒充女性诱骗境内男性被害人裸聊,诱导被害人下载、安装藏有木马程序的软件,窃取被害人手机内通讯录信息,并在裸聊过程中录制不雅视频。随后由汪某甲等人以给被害人亲友发送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所得钱款以各自分工不同按比例发放提成。其中,汪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2.7万余元,经核算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4.4万元;汪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经核算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3万元。
  另查明,2023年5月,汪某甲以前往境外赌场当保安赚取高工资为由,介绍余某某、刘某偷渡至境外。同年12月,汪某甲与汪某乙、余某某、刘某在境外“老县长”园区顺安公司实施裸聊敲诈,现查明被害人修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4.8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202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汪某甲、汪某乙、余某某、刘某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对汪某甲、汪某乙等4人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30日,迎泽区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汪某甲、汪某乙等4人十二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境实施的有组织分工的“裸聊”敲诈勒索典型案例。犯罪分子通过冒充女性引诱男性网友裸聊,并偷录隐私视频实施敲诈勒索。
  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惩态势,根据犯罪集团组织架构、各被告人地位作用以及提成比例等,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精准打击跨境犯罪。同时通过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
  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要保持积极健康的网络交友方式和良好的生活作风,增强网络风险意识,切实保护个人隐私,谨防掉入“甜蜜”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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