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的他,财产怎么办?
30多年前,太原市迎泽区某村的刘刚离家出走,自此音讯全无。在漫长的等待中,他的养父母相继离世,留下了两处院落,一处0.28亩、一处0.37亩,依旧在原地静静地守候。谁料数年后,因为这两处院落波澜再起,引发诉讼……
“一纸证明”获得财产代管权
刘刚所在的某村早年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名录,后来,该村启动整村拆除工作,拆迁补偿采取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刘刚养父母留下的0.65亩宅基地就在该村,符合拆迁补偿条件。可是,作为拆迁补偿的继承人,刘刚已失踪多年,这些财产又该如何处置?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迎泽区法院曲建君讲,“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上述这些人没有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拆迁开始后,刘刚的叔叔王明拿着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迎泽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侄子刘刚失踪,并指定自己为侄子的财产代管人。
这份“证明”载明:“王明与刘刚的养父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刘刚养父母无亲生子女,只收养一子刘刚,无其他近亲属。王明与刘刚系叔侄关系,刘刚无配偶、子女。”
迎泽区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刘刚的公告,公告期满,刘刚仍下落不明,法院遂依法宣告刘刚失踪并指定王明为其财产代管人。
殊不知,刘刚的养父除了有同母异父的弟弟王明外,还有同母异父的妹妹王萍,也就是说刘刚还有一位姑姑。
得知消息后,王萍一纸诉状,将亲弟弟王明起诉到迎泽区法院。
叔叔和姑姑谁有代管资格?
“我名下的宅基地和刘刚养父母的0.28亩宅基地同在一个院里,这些年一直由我打理、维护、修缮,王明早就搬走了,他并没有对他负责的另外0.37亩宅基地进行过维护。”
……
在诉状中,王萍将诉讼请求一一列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王明的财产代管人资格,变更其本人为刘刚的财产代管人。“王明、王萍作为亲姐弟,为争夺侄子刘刚的财产代管人资格产生纠纷,受理这个案件后我就意识到,双方很可能是陈年积怨,这场纠纷需要尽快妥善处理。”曲建君法官说。
审理过程中,曲建君和审判团队多次前往当事人所在的村里,到村委会调阅资料核实本案相关证据,走访多户村民了解王家兄妹基本情况,并向民政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
通过一番调查,案情逐渐清晰:刘刚养父母的两处院落拆迁补偿折合现金达数百万,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实,王明并非刘刚的唯一近亲属。
同时,法官在走访时了解到,这些年,王明、王萍两家为了争夺刘刚财产代管人的资格产生纠纷,矛盾日益激化。“王明隐瞒刘刚尚有一位姑姑的真实情况,利用虚假证明取得财产代管人身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应依职权撤销其财产代管人资格。”曲建君法官介绍。
那么,王萍是最有利于维护失踪人财产权益的财产代管人吗?专业法官会上,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讨论声此起彼伏:“民法典立法本意是保护失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应具备妥善管理、维护失踪人财产的能力。”“王明、王萍均已近80岁高龄,管理大额财产时,是否会面临精力和专业能力上的挑战。”“王明目前身体状态欠佳,刚刚做了一次大手术,已经无力履行代管职责。”“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的财产应出于善意。本案中,为了这笔财产,王明、王萍两家积怨已久,甚至下一代都卷入其中。调查走访了解到,这两家都存在侵占失踪人财产的可能,不利于维护刘刚的财产权益。”“原村委会已撤销,设立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调查走访时,居委会同意担任财产代管人。”
在热烈的讨论中,大家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剖析案件难点,思路逐步清晰,观点也更加鲜明。
申请撤诉?还是利益分割?
审理过程中,王萍申请撤诉,并提交了她与王明签订的《失踪人财产代管协议》复印件。这份“协议”以逐项约定的方式对失踪人刘刚的财产包括拆迁利益、补偿房屋等进行了分割和分别代管。
一纸“协议”让曲建君法官的眉头再次紧锁,她敏锐地意识到:“这根本不是妥善管理,而是在分割利益,这份‘协议’很有可能损害的是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然而在这份“协议”中,王明放弃了法院指定其为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利益和执行利益。
曲建君法官说:“王明作为财产代管人,这一身份未依法变更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分割代管的方式将财产代管权利自行分配,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曲建君揉了揉发涩的双眼,笔尖不停在笔记本上飞舞:假设刘刚现已去世,那么根据其去世时间将产生两种不同情形——如果刘刚的去世时间早于养父母去世时间,其财产应由养父母继承处理;如果晚于养父母去世的时间,其财产及其继承养父母所得均应根据《民法典》规定,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太原市迎泽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接。
因此,若准许王萍撤诉,很可能损害失踪人权益和集体利益。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诉,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据此,迎泽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王明作为失踪人刘刚的财产代管人资格,变更第三人太原市迎泽区某社区居委会为财产代管人。
一纸判决,为这场纠纷画上了句号。曲建君法官再一次翻开卷宗,总结审判经验,她在笔记本上写道:“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利用虚假证明取得财产代管人资格,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其代管资格自始无效,法院应依职权撤销其财产代管人资格。”“法院应依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失踪人指定合适的个人或机构担任财产代管人。”“若失踪人刘刚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同时,刘刚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