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0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眼馋闺蜜金首饰她网购仿品“偷天换日”

  现实版偷天换日,应用到闺蜜的金首饰上。女子费尽心机搞到“虚荣心装备”,也收到了刑罚。
■案情简介
  小李(化名)瞅着朋友小王(化名)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眼睛都快贴上去了——金项链戴在脖子上闪着耀眼的光,别提多洋气。小李借来试戴时看了又看,摸了又摸,摘下来时恋恋不舍,心里直嘀咕:“真好看,可惜不是我这月薪3000的人该考虑买的东西。”但是想要拥有金项链的心思一冒头就收不住了。小李想到了一个歪招,她找机会偷偷拍下了小王的金项链的细节图片,转头就在网上搜了一条铜镀金的“平替”,模样跟原版几乎一个模子刻出来,就是分量轻了点,光泽度较原物稍微暗一些,但肉眼基本分辨不出。
  这天,小李又把小王约出来逛街,并再次提出想要欣赏一下金项链,当小王摘下金项链递给小李后,她找准机会,瞅准空子,眼疾手快来了一个“狸猫换太子”,把铜镀金调包给了小王。
  尝到点“甜头”后,小李又盯上了小王的金手镯。依葫芦画瓢,网购同款铜镀金手镯,趁借戴的功夫又把真的金手镯调包了。这下可好,两件“宝贝”都成了她的“虚荣心装备”。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今年4月,小王整理首饰时一掂量分量,察觉出不对劲——真金沉甸甸的,手里这两件咋轻飘飘的?小王突然回想到小李多次试戴的反常举动,立刻报了警。
  经鉴定,小王的金项链和金手镯共价值1.9万余元。案发后,小李对小王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太谷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务必看管好自身财物,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切勿让随身物品离开视线,警惕不法分子以“问路”“假装碰掉物品”等手段实施调包。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试图窃取、调包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保护财物安全,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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