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0月1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上接10版)

  案例 三
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添加罂粟碱、那可丁成分的汤料卤制食品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底,为增加所售卤制食品风味和销量,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添加罂粟果实的汤料卤制食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6万余元。同年8月,某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添加罂粟果实的汤锅及卤制熟食品,后在刘某某家中查获罂粟果实8颗。经检测,送检的卤肉(小鸡腿)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成分;经鉴定,送检的植物(种子和果壳)为罂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某认罪认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6.5465万元。
■典型意义
  罂粟果实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长期食用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在卤制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这类行为公然突破了食品安全的底线,暗藏毒品滥用的风险。
  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经营者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警惕意识,在日常消费中多一份审慎。

案例 四
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用马肉冒充的驴肉制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系某市某驴肉火烧店经营者。2024年春节后,从他人处购入3.9万余元的马肉等肉制品,掺入店内驴肉中对外销售,共计销售8万余元,获利4.4万余元。同年9月,某市某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赵某某经营的驴肉火烧店进行检查,现场封存驴肉一袋、板肠肚一袋。经检测,送检驴肉含有马源性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熟马肉等冒充驴肉对外售卖,销售金额共计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
  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个别不良商家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马肉冒充驴肉制品牟取暴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马肉本身可食用,但是来源不明或者未经检疫的马肉可能存在寄生虫或者药物残留等安全隐患。
  本案警示商家追求利润的前提是合法经营,切不可陷入“无毒即无罪”的误区,为图小利而触碰法律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制品时要从外观、口感、肉质等方面仔细观察和辨别,必要时要查看肉制品的检疫报告等证明,确保肉品来源正规、安全可靠。如遭受欺诈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马肉冒充驴肉行为定罪量刑,表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精准打击食品领域“以假充真”违法犯罪,严惩食品造假、筑牢食品安全法治防线的坚定立场。

案例 五
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滥用食用色素的鸭货熟食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提高鸭货熟食销量,在煮制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销售金额共计1.8万元。2024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售卖的鸭肠进行抽检,经检测,涉案鸭肠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国家要求。同年10月24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涉案鸭肠含有严重超限量的日落黄、胭脂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鸭货熟食时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鸭货凭借独特风味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日落黄等人工合成着色剂不允许在生、鲜肉和熟肉制品中添加使用。然而,个别不法商家为了让鸭货卖相更佳,无视国家标准与食品安全,在煮制过程中私自加入人工合成着色剂,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引起腹泻、过敏等不耐受反应,严重者可能会造成肝肾功能损伤。
  本案被告人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犯罪予以打击,保障食品安全。同时,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依法经营。 据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