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发布2025年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震慑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省高院围绕“尚德守法共享食安”主题,发布5起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切实维护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的成效,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案例 一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添加乙基香兰素香精的芝麻香油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添加其他食用油脂,并兑入网购的香精乙基香兰素。至2023年7月案发时,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经检验,王某某所售芝麻香油中油酸、亚油酸、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掺假,勾兑添加不得使用的乙基香兰素,以次充好,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认罪认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处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70万元。
■典型意义
乙基香兰素具有强烈的香草风味,添加到油脂中会掩盖油脂酸败、变质等产生的异味,让消费者难以通过气味判断油脂品质。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乙基香兰素不允许在植物油脂中添加,但仍有部分不法商贩为降低成本,以次充好,用低价油脂添加乙基香兰素等香精香料冒充高价优质油脂。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处追缴违法所得、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等举措,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治作用,彰显了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本案警示经营者要坚守诚信底线,依法合规经营,提醒消费者选购食品时去正规售卖场所,注意查看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案例 二
成某某、安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男性保健品
■基本案情
2023年 8月至 2024年10月,被告人成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男性保健品,在当地某市场摆摊出售给被告人安某某,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安某某将购买到的男性保健品,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已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成某某、安某某处查获涉案男性保健品。经检测,该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某、安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安某某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是处方药,是国家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不当使用可能会造成血压骤降、肝肾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男性保健品,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既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又发挥禁止令的预防作用,从源头阻断二被告人再次实施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的可能。
本案提醒消费者应提高对保健食品安全的警惕性,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产品,主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秩序。
(下转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