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0月1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8]

(上接07版)

  案例 四
刘某某诉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处罚案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基本案情
  刘某某于2018年10月注册登记某美容店,并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办理了《健康证》。2021年9月开始,杨某某多次到该店进行祛斑美容。2022年9月,杨某某因脸部溃烂向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投诉称,某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纳米微晶导中胚美容。该局受理后,调查取证并委托权威机构鉴定认为,纳米微晶导中胚美容属于医疗美容非手术项目之一。
  据此,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50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刘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刘某某经营的某美容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法律规定。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遂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发展,虚假宣传、无证经营、非法行医等行业乱象也随之而来,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还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使用了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
  本案中,刘某某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行政处罚。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打击扰乱医疗美容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辨别资质、防范风险,助推医疗美容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 五
薛某某诉某区人社局、某区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履行工作职责是新业态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

■基本案情
  薛某某在某城市广场商贸公司从事网约送餐员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7月,薛某某骑行公司所属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薛某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以薛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也非在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薛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决定。薛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要素。因网约送餐员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可以延伸至其从事与接单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照片显示,薛某某身着某外卖平台服装,骑行公司所属电动车并载有外卖箱,可推断其正从事与接单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薛某某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兴起,产生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审查重点更多是工作职责而非工作时间和场所。一般情况下,网约送餐员打开外卖系统、保持在线就处于工作状态,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不宜将事故发生时网约送餐员是否正在从事配送服务作为认定工伤的唯一标准,否则将导致网约送餐员在候单期间缺乏必要的职业保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进一步明确新业态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为履行工作职责,对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 六
王某某诉某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不应作为信访行为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某在某县中药材合作社购买林木种子,播种后未出苗,在得知该中药材合作社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遂以电话、信函的方式多次向某县林业局投诉,要求对某中药材合作社无证经销林木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县林业局受理投诉后,将该投诉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后王某某以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县林业局对某县中药材合作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防止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行为对待。
  本案中,县林业局作为本行政区域负责林木种子执法、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王某某作为购买林木种子的一方,在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其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相关申请内容,不应将特定的履职申请简单按照信访事项处理。
  法院遂判决某县林业局对王某某的投诉事项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典型意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得简单作为信访行为处理。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事项是否属于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对该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的范围进行审查,避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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